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支持各类基金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