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工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