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业许可等事项时,应当履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审核职责,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简化办理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门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与外商投资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报送投资信息作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