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总部基地。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位特点和政策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