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聚合先进技术、实验设施、资金、人才、数据等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团队与跨国公司对接,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
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各级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