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服务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法经营,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