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结合外商投资企业需求创新举措,依法探索提供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融资模式、保障需求等优化保险产品,提升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保险保障,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支持外国机构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再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等组合质押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