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序推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资股比、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聚焦种业、海洋、航天、数字、绿色低碳等领域,推进扩大开放。
省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独资或者合资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