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5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是指通过精简执法队伍、调整执法事项、创新执法监管、强化执法监督、统一执法平台等方式,按照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构建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等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社保、数据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有关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职能相近、专业性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前款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和管理。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均可以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以外,一般由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简明清晰,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对具体承接能力、专业要求适宜度等进行论证。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经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管理运行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职责,并协助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业监管活动。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信息认定、违法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经查证属实,认为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时,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出具专业性意见、到场提供指导协助,或者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支持和协助。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对涉嫌违法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由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处理;对涉及日常监督管理的,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或者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一次性开展。
行政检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发现不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相互冲突的,应当及时督促修改完善。
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
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运用基础数据库数据,不得新建其他行政执法类基础数据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规范推广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方式,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申辩告知、听证等执法业务的数字化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和规范要求,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和培训督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范化体系,加强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探索建立本市范围内同一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市级重大执法活动、跨区域执法以及交叉执法中的互通互认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线索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已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效能数字化评估指数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涉企经济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和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供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