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已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