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