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