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本市实行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均可以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以外,一般由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