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除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管理。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或者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一次性开展。

行政检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