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合理配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劝阻、文书送达等工作。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