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对涉嫌违法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由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处理;对涉及日常监督管理的,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