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调解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实施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业务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职责,并协助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业监管活动。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信息认定、违法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