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并公开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重点明确行业监管的对象、内容、方法、频次等要求,增强行业监管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发现不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相互冲突的,应当及时督促修改完善。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