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