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线索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