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本条例所称核事故,是指民用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民用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相关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
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民用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并协助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规划限制区划定与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相衔接。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规划限制区划定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作为划定规划限制区的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限制要求、扶持措施等内容。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关于规划限制区的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管理要求,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
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支持规划限制区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等进行监测。
对依法公开的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规划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组织建设场外应急监测系统等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现场指挥所、去污洗消站等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核动力厂运行后,核动力厂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该核动力厂的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民用核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
演习组织单位在组织可能影响公众的演习前,应当事先做好公众的宣传沟通;有公众参加的,应当组织公众进行隐蔽、撤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去污洗消等应急防护措施的演习。
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