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应当按照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场外与场内核事故应急救援的衔接。适时选用交通管制、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水源,组织公众隐蔽、撤离、去污洗消、迁移等应急防护措施,协调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