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在核事故预防、应急及其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