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在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