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管理工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