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事故处置基本情况、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突出问题及时告知当地公众,并做好公众沟通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