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规划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组织建设场外应急监测系统等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现场指挥所、去污洗消站等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