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采取的限制措施等内容应当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的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划定与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相衔接。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规划限制区划定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作为划定规划限制区的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限制要求、扶持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