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场外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影响地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有关单位等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恢复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