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并协助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