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的许可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