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关于规划限制区的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管理要求,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

核动力厂等重要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支持规划限制区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