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对场外核事故应急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