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29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的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按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资源、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知识宣传工作。
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防止浪费。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者安装油水分离等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一)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规定时间频次收集餐厨垃圾并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交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
(二)提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运后对容器清空复位、清洗消毒,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保持装载容器完好、密闭、整洁,并喷涂标识标志;
(四)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五)不得在收运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和计量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方式处理;
(三)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并实时监测,防止二次污染;
(五)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