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