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