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