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激励和考核机制,对在餐厨垃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