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