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