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