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