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餐厨垃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