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