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