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联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有效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