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政策。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