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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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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