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8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免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员职务;
(四)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市长;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当依法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再决定由其代理市长职务;
(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职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直至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由其代理院长职务;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直至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由其代理检察长职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任免程序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的,应当附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已经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法和法律考试,被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但是,在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应当重新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
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前发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
一人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需要免(辞)多项职务的,多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
一人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可以先进行任职项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表决。
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表决,再进行任职项表决。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或者擅自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换届或者机构调整时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拟提请决定任免人员的部门名单。
(一)市长提请决定任命的职务;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或者合并、拆分等原因重新组建,需要继续担任重新组建的机构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提请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组织宣誓,或者按照规定由提案人组织宣誓。
已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的,应当重新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章任免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其他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一)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相应职务;
(二)给予撤职处分的,应当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免去相应职务。
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的,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处理,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