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应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