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